后勤集团节假日值班管理办法
2011-09-01
后勤集团节假日值班管理办法
为维护集团员工的休假权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为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节假日值班是: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值班。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共11天。
(二)公休日值班或加班。是指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放假时间值班、星期六、星期天加班。
(三)因工作需要或突发事件8小时以外的休息时间加班。
第二条各二级单位法定节假日安排值班,原则上安排轮休。无法轮休可视情给予加班工资。因突发事件需要处理,按实际情况给予加班工资。
第三条各二级单位法定节假日因临时工作需要或大型活动需要加班,应控制人数并经分管老总审核报集团老总签字同意后方可发放加班工资。
第四条在标准工时制岗位上班,原则上不安排加班。因工作需要公休日时间加班,各二级单位应给予补休并在年度考核时予以考虑。
第五条集团特殊工作岗位在法定节假日需正常倒班上班无法安排补休的员工按实支付加班工资;公休日时间上班,可在学校寒、暑假期间安排补休,因岗位需要无法安排补休可在寒假期间不超过15天,暑假期间不超过20天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条集团二级单位正职、副职节假日值班、公休日时间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由各单位安排补休。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公休日加班,须按程序报批,按批准的实际天数支付加班工资。
第八条因突发事件8小时正常上班以外加班按程序批准的时间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由集团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后勤服务集团人事部
2011
年8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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