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学研结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湘发[2008]14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湖南省高校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基地是指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条件和技术创新氛围,并在合作培养创新人才、促进应用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
第三条 示范基地的牵头单位是高校,并由企业或工业园区作为合作单位,且双方已经有一定时间的实质性产学研合作经历。合作单位必须是在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并能为高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转化应用技术成果提供资金、场地以及相关配套措施。
第四条 开展高校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目的是发挥示范基地的示范引导作用,加快全省高校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建设,引导全省高校加强与我省企业及工业园区开展产学研合作,探索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新途径,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提升高校服务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示范基地将主要面向产学研合作成效显著,对我省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有明显推动作用的在建高校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进行立项建设。
第六条 示范基地采取单位申请、专家评审、省教育厅审定的方式立项建设。
第七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基本条件:
1、基地必须由高校与企业或工业园区共同组建,已经开展了实质性的产学研合作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在全省高校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建设中能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2、基地处于我省高校人才优势和创新优势突出的技术领域、我省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突出的经济领域,生产技术至少达到省内先进水平。通过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基地未来生产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乃至国内先进水平,具有明显的产业示范带动作用;
3、基地一般建在企业或工业园区,必须有固定的生产场所,能够为高校应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良好的条件;
4、基地必须具有省内领先水平的研发与管理团队。基地技术负责人由高校派出的技术成果代表人担任,管理负责人由合作单位派出的经营人才担任;
5、基地组建单位必须给予示范基地运行足够的资金支持,每年提供的示范基地运行经费不得少于20万元。
第八条 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高校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可由牵头单位根据有关要求提出《湖南省高校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申报书》,经合作单位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以正式公文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湖南省高校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申报书;
2、示范基地建设的可行性报告(含建设方案);
3、合作单位与高校开展实质性产学研合作的证明材料;
4、申报基地的组织管理机构、人员、资金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证明材料;
5、其它必要的附件材料。
第九条 示范基地立项程序:
1、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和评议,由专家组根据考评情况提出立项建议;
2、省教育厅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确定示范基地立项建设名单,并授予“湖南省高校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牌匾。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省教育厅是示范基地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并授权各高校对本校作为牵头单位的示范基地进行直接管理。高校要高度重视示范基地建设工作,与合作单位友好合作,共同制定示范基地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并给予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必须是实体性机构。高校作为示范基地牵头单位应提供技术成熟的科技成果,并安排专职科技人员参与示范基地建设;企业或工业园区作为基地合作单位必须具备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安排专职领导和固定工作人员负责产学研示范基地建设,并在资金、场地、人才、技术创新氛围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上支撑示范基地开展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要以加强产学研合作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宗旨,积极争取国家、地方以及金融机构等多方面的支持,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建设示范基地,研究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并实现产业化。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要把人才培养作为重要建设内容,积极为学生到示范基地开展实习实训和合作单位人员到学校进行在职培训创造条件,鼓励和推动合作单位技术带头人到学校给本科生授课或担任研究生导师,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途径。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要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的新机制,充分发挥集聚、辐射和示范效应,形成各具特色的产学研合作模式,为我省推进产学研合作工作积累经验。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的建设经费主要由高校和合作单位负责,省教育厅适当予以补助。省教育厅面向示范基地设置“湖南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培育项目”,并下达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计划,年底要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并将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报所在高校管理职能部门,同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每三年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和考核,对工作开展好的示范基地,省教育厅将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对工作开展不力的示范基地,将督促整改直至取消其示范基地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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