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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优惠政策一览

2017-10-27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据报道,2014年起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享有以下多项优惠政策:

(1)各地要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服务岗位,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面临的实际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

(2)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3)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4)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尚未制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地区,要在2014年年内出台。

(5)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6)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

(7)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

(8)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

(9)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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