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读者做好服务是图书馆的基本职责。本着全心全意为读者服务的宗旨,努力办好让师生读者满意的图书馆,是每一名图书馆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经图书馆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图书馆对读者投诉实行“零容忍”。为了进一步端正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认定原则
图书馆职工(含退休返聘职工)、服务窗口、部门等,在劳动纪律、服务态度等方面受到以下途径之一的书面投诉,经图书馆认真核实,并听取当事人解释或申诉后,若所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由图书馆党政联席会议认定为“受到投诉”:
1.反映到学校,被学校领导批复的读者投诉;
2.当面反映到馆领导,被馆领导批示的读者投诉;
3.从图书馆主页“馆长信箱”、“读者留言”收集到的读者投诉;
4.学校督导组发现、并反映至馆领导的有关图书馆劳动纪律、服务态度方面的意见或问题;
5.图书馆(云塘馆、A馆、B馆)内设置的“读者意见箱”中收集到的读者投诉;
6.其它途径收集到的有关劳动纪律、服务态度方面的投诉。
二、处罚暂行规定
由图书馆党政联席会议认定为“受到投诉”的,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通报批评;
2.一律按每件投诉扣罚1000元处理,区分以下情况执行:
(1)直接投诉个人的,扣罚当事人岗位津贴1000元;
(2)若无法确认直接当事人,但能确认具体服务窗口(库室)的,由部门负责人承担15%,当班工作人员共同承担85%。
(3)若无法确认直接当事人和具体服务窗口(库室),但能确认具体部室的,由分管馆领导承担10%,部门负责人承担20%,当班工作人员共同承担70%。
三、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图 书 馆
2014年4月18日